- 免税已经没有了:行政令 14324 自 2025 年 8 月 29 日起对所有国家暂停 800 美元免税,不只是中国
- 2026 年 6 月 24 日,CBP 以临时最终规则(CBP Dec. 26–12)把暂停直接写进法规条文 19 CFR § 10.151(b)
- 2027 年 7 月 1 日起,Pub. L. 119–21 § 70531(b) 会把 19 U.S.C. § 1321(a)(2)(C) 的「$800」整条删除——那时不是「暂停」,是没有这条法了
- 2026 年 2 月最高法院判 IEEPA 关税违法(*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但小额免税的暂停不在该案射程内,继续有效
- 现实后果:一票一件的直邮小包,从「免税免正式清关」变成「每票都要缴税、都要归类」
- 卖家的可行解只剩两条:批量整柜进关 + 美国本土发货,或者接受每单加一道税与清关成本
WHAT IT USED TO GIVE 一、这条法本来给了什么
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21 条(编入 19 U.S.C. § 1321)给了海关一项行政便利:单个收货人单日进境、零售价值不超过某个门槛的货物,可以免税免税费放行,走简易申报(informal entry),不必做正式报关。
这个门槛在 2016 年由《贸易便利与贸易执法法案》从 200 美元提到 800 美元。此后近十年,它成了跨境电商直邮模式的地基:一件 30 美元的耳环从中国直发美国消费者,不缴关税、不缴 301 加征、不做正式清关——成本结构里干脆没有「关税」这一项。
这个地基现在没有了。
THE STATUTE 二、法条原文:800 美元写在哪里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in order to avoid expense and inconvenience to the Government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amount of revenue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collected, is hereby authorized, under such regulations as he shall prescribe, to— … (2) admit articles free of duty and of any tax imposed on or by reason of importation, but the aggregate fair retail value in the country of shipment of articles imported by one person on one day and exempted from the payment of duty shall not exceed— (A) $100, in the case of articles sent as bona fide gifts from persons in foreign countries to per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 or (B) $200, in the case of articles accompanying, and for the personal or household use of, persons arriv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 or (C) $800 in any other case.
The privilege of this subdivision (2) shall not be granted in any case in which merchandise covered by a single order or contract is forwarded in separate lots to secure the benefit of this subdivision (2).
为避免政府支出与不便与本应征收的税额不成比例,财政部长依其制定的规章,得——……(2)准许物品免征关税及任何因进口而课征的税费,但由同一人在同一日进口并获免税的物品,在发货国的零售价值合计不得超过——(A)100 美元,属境外人士寄给美国境内人士的真实馈赠品;或(B)200 美元,属随抵美人员携带、供其本人或家庭使用的物品;或(C)其他情形一律 800 美元。
若属同一订单或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被拆成数批分别发运、以取得本项优惠者,不得享受本项优惠。
请特别注意最后那句拆单反规避条款。它一直在法条里,只是过去很少被拿来执法。它的意思很直白:把一笔大订单拆成几十个小包发,本身就不合法——这不是灰色地带,是明文禁止。
THE SUSPENSION 三、2025 年 8 月 29 日:免税被整体暂停
时间线要分清,因为三件不同的事经常被混为一谈:
| 时间 | 发生了什么 | 法律性质 |
|---|---|---|
| 2025 年 5 月 2 日 | 对中国大陆与香港来源货物取消小额免税 | 行政令,仅限中港 |
| 2025 年 8 月 29 日 | 对所有国家暂停小额免税(行政令 14324,2025 年 7 月 30 日签署) | 行政令,全球适用 |
| 2025 年 9 月 2 日 | CBP 发布实施公告(90 FR 42418) | 海关执行细则 |
| 2026 年 2 月 20 日 | 行政令 14388 延续暂停 | 行政令 |
| 2026 年 6 月 24 日 | CBP 临时最终规则,把暂停写进 19 CFR § 10.151(b) | 法规条文 |
| 2026 年 7 月 24 日 | 国际邮政渠道的配套规则生效(CBP Dec. 26–13) | 法规条文 |
| 2027 年 7 月 1 日 | Pub. L. 119–21 § 70531(b) 删除 § 1321(a)(2)(C) | 法律本身被修改 |
也就是说,卖家现在面对的不是一个「随时可能恢复」的临时状态。它的终点是法条被删掉,2027 年 7 月 1 日之后连「暂停」这个说法都不成立了。
THE REGULATION 四、法规原文:暂停条款长什么样
The exemption provided in paragraph (a) of this section is suspended for merchandise arriving via all modes other than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 postal network until such time as CBP determines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 is no long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 of 19 U.S.C. 1321(a), no longer jeopardizes the revenue, and no longer facilitates unlawful importations. Notice of a modification or revocation of this suspension will be announced by the Commissioner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For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exemption provided in paragraph (a) for merchandise arriving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 postal network, see § 145.31 of this chapter.
本条(a)款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对经国际邮政网络以外的一切运输方式抵达的货物予以暂停,直至 CBP 认定该免税待遇的适用不再违背 19 U.S.C. § 1321(a) 的立法目的、不再危及税收、不再便利非法进口为止。对本项暂停的修改或撤销,将由海关总署署长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经国际邮政网络抵达的货物是否适用(a)款免税,见本章第 145.31 条。
三个要点:
- 恢复的条件是敞口的。条文没有给日期、没有给标准,只给了三条抽象判断(税收、立法目的、非法进口),由 CBP 自行认定。不要按「快恢复了」做经营计划。
- 快递渠道与邮政渠道分开处理。§ 10.151(b) 管的是快递、空运、海运、陆运等一切非邮政渠道;邮政渠道另由 19 CFR § 145.31 处理,配套规则 2026 年 7 月 24 日生效。两条路都堵上了,不存在「改走邮政小包就还能免税」。
- 这是临时最终规则(IFR),先生效再征求意见。CBP 的理由是它「只是把现状写进条文」,不产生新增成本。
THE SUPREME COURT CASE 五、和最高法院那个判决的关系
2026 年 2 月 20 日,最高法院在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607 U.S. _, 2026)中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50 U.S.C. § 1701 及以下)并未授权总统加征关税。随后行政令 14389(《终止若干关税措施》,91 FR 9437)终止了依 IEEPA 加征的额外关税。
很多卖家据此以为「关税的事都翻篇了」。这是误读。 必须区分三件事:
| 项目 | 法律依据 | 判决后状态 |
|---|---|---|
| IEEPA 项下的额外加征关税 | 50 U.S.C. § 1701 | ❌ 已被判无权,已终止 |
| 小额免税暂停 | 19 U.S.C. § 1321(a) + 总统对海关放行条件的权限 | ✅ 不在该案射程内,继续有效 |
| 301 条款加征关税 | 19 U.S.C. § 2411(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 | ✅ 不在该案射程内,继续有效 |
判决处理的是依据哪部法律加税的问题,而小额免税是给不给免税便利的问题,两者分属不同法律授权。免税的暂停没有因为这个判决而恢复,而且 2027 年 7 月 1 日的法定删除仍在日程上。
WHAT IT COSTS YOU 六、对饰品卖家的实际成本变化
以一条从中国直发、零售价 35 美元、归入 HTS 7117.19.90.00(贱金属仿真首饰,其他)的项链为例:
| 项目 | 2025 年 8 月 29 日之前 | 现在 |
|---|---|---|
| 是否需要正式关税申报 | 否,走 Section 321 免税放行 | 是,需申报归类与完税价格 |
| MFN 基础税率 | 0(免) | 11% |
| 301 加征(中国来源) | 0(免) | 按清单适用(仿真首饰多在第三批,25%) |
| 报关与文件成本 | 基本为 0 | 每票都有,小票摊薄不了 |
| 时效稳定性 | 高 | 查验概率上升,波动变大 |
单件直邮的经济性被打掉,不是因为某一项税特别高,而是因为税与清关成本无法被单件订单摊薄。同样一批货,走整柜进关时这些成本被几千件分摊;走一件一票时,每件都要独立承担一次。
PITFALLS 七、常见踩坑
- 后果
- § 1321(a)(2) 结尾的反规避条款明文禁止「同一订单或合同项下货物拆成数批发运以取得本项优惠」。而且现在免税本身已被暂停,拆单既拿不到好处,还可能被认定为规避行为——货物可被扣留,进口人可能面临罚则,报关行也会拒接。
- 规避
- 不要在申报形态上做文章。要降成本就走批量进关,把税与清关成本摊到批次上;单票申报如实做归类与完税价格。
- 后果
- 快递等非邮政渠道由 19 CFR § 10.151(b) 暂停,邮政渠道由 § 145.31 及 CBP Dec. 26–13 单独处理,两条渠道都已收口。按旧假设排货,会在目的港才发现清关方式不对,产生滞港与改单成本。
- 规避
- 无论走哪条渠道,都按「需要完税」的前提做定价与备货,不要把免税算进毛利模型。
- 后果
- 完税价格申报不实属于虚假申报,可招致货物扣留没收、民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刑事责任;进口记录一旦被标记,后续每批都可能被重点查验,时效彻底不可控。历史上按低报货值查处的跨境电商案例并不罕见。
- 规避
- 如实申报。真正合法的降本手段是把货值构成搞清楚(哪些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哪些不应),以及把归类做对——归类差一位,税率可能差好几个点,见 301 关税与 HTS 归类那一条。
- 后果
- 饰品单价低、SKU 多,11% 基础税率叠加 301 加征后,一个原本 40% 毛利的链接可能掉到 20% 出头。若定价按旧模型排好、广告出价也按旧 ROI 设定,往往要等到对账时才发现整季在亏。
- 规避
- 在选品阶段就把 HTS 归类和适用税率查清楚,写进成本表。同一件商品换个材质、换个价格档位就可能落到不同子目,税率随之变化——这件事要在下单前做,不是在报关时做。
FAQ 八、常见问题
800 美元免税还会恢复吗?
从条文本身看,恢复的可能性正在收窄。19 CFR § 10.151(b) 把恢复的判断权交给 CBP,且没有给任何时间表;更关键的是 Pub. L. 119–21 § 70531(b) 已经安排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删除 19 U.S.C. § 1321(a)(2)(C) 里的 800 美元档。届时即便 CBP 想恢复,也没有可供恢复的法条了。按「不会恢复」做经营规划是更稳的假设。
我发的是 30 美元的小包,也要缴税吗?
要。免税被暂停之后,货值高低不再决定是否免税,只决定完税价格的大小。30 美元的项链一样要做归类、申报完税价格、按适用税率缴税。「金额小所以不用管」这个前提已经不存在了。
最高法院判了关税违法,我是不是可以不缴了?
不可以。该判决针对的是依 IEEPA 加征的那部分关税,已由行政令 14389 终止。301 条款关税与小额免税的暂停都不在该案射程内,依然有效。把两件事混起来做经营决策,风险很大。已经缴过的 IEEPA 项下税款是否可退、怎么退,属于个案问题,应由报关行或律师按你的具体报关记录判断。
走海外仓是不是就不用缴关税了?
不是。关税该缴的一分不少——货物在整批进关时就完成了完税。海外仓改变的是缴税与清关的发生时点和分摊方式:从每单一次变成每批一次,把报关、归类、文件、查验风险收敛到批次层面,单件成本随批量下降。如果有人告诉你走海外仓可以免税,那不是合规方案。
归类到底该由谁负责?
法律上,进口人(Importer of Record) 对申报的准确性负责,包括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国标记。报关行是代理,按你提供的信息申报。所以「我交给货代了」不构成免责。实践中的稳妥做法是:由你自己确定并留存归类依据(商品规格、材质构成、单价档位),报关行复核,双方对同一份归类口径达成一致后再稳定使用。